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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6章:管住“通事”,趋利避害(1/3)

上回讲到明、清两朝对外贸易中出现了“通事”此殊群体,因两朝对其处理不同,效果也就截然不同。

“通事”的地位仅次于行商,其主要的职责是将中国清朝政府的有关法令传递给外国商人、通关报税及登记船舶出入和发放牌照,同时负责监督在广州的外商、管理买办以及传递清政府给澳门理事官的命令。

“通事”们具体的职责有以下几种:其一由于“外国洋船每年来中国贸易者,俱停泊于省城之黄埔地方,听粤海关征税查货。”所以,当外国船只来到黄埔后,他们就要陪同海关官员到船上,“检查货物,替税吏们填写税表,呈报海关监督衙门以被登记,以及后期征税。”

“通事”们还要代为请领卸货和装货的许可证,办理各种通关手续,并经管税钞的账目。若夷商需要入城,则“专责行商、通事将夷商及随从之人姓名报明地方官,及臣与监督衙门查核,勤加管束,毋许汉奸出入夷馆,结交引诱。”因整个明朝两三百年来,沿海地区都被倭寇、海盗、番鬼折腾得精疲力尽,须严管!

另外,清政府对洪仁辉事件的调查结果中有一项是:“其验轿银七钱,据家人、书办七十三等验供,验货之日或遇天雨,通事代雇轿子。”由此可见,在来往广州和黄埔的过程中,官员们的生活都要由通事来照顾的。其次,在广州城内,清政府关于外商的有关规定也要由“通事”负责将其译成外文再传达给洋人。

例如,在广州的外国人,“凡遇节令喜庆,及船只往回口岸之际,必演炮数通,以宣扬利市。”但清政府“即令“通事”谕禁,也就是不许在内河放炮,因为这不仅会扰民并引发秩序混乱,还代表藐视官府威严。

此外,有关需要外国人传递给海外华人的官府法令,也由“通事”翻译成外文后,交给在广州的外国人。例如西元1717年,康熙帝禁止中国人前往南洋贸易,并为了让海外的华人知道,“著令洋行、通事将内地禁例告知夷商,令其回国。”其三,“通事”负责传递在广州的外国大班和在黄埔的外国船只禀请的条文。

按照清政府的规定,在澳门的外国人如果有事需要禀请,先由“夷目”告知“海防同知”,再由“海防同知”转告“海关监督”,而在广州的外国人遇事必须告诉行商、通事,因为夷商“例禁入城,兼之语言不通”,所以,“有应禀之事,当令保商、通事代为传递。”其四,“通事”须协助官府对在广州的外国商人进行监督。

清朝乾隆年间,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,“外夷商梢在粤者不下数千人,虽有巡查文武员弁多人约束,并责成行商、通事稽查。”且“如夷商有置买货物必须出行,该通事、行商亦必亲自随行,如敢故纵出入,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,酌其情事重轻,分别究拟斥革。”说明官府可隨時對“通事”的不作为进行相应处罚。

而且,外国人在广州日常生活也要由“通事”来陪伴,“在馆居住夷人,只准于每月初八、十八、廿八三日在附近之华地海幢寺散游一次,每次不得超过十人,限申刻回馆,不准在外住歇饮酒,打入非应准出游日期,及同游至十人以外,并赴别处村落虚市游荡,将行商、通事一并治罪。”说明官府对洋人管的很严。

其五,监督在广州同外国人有联系的行外商人和内地商人。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,广州的行外商人逐渐成为对外贸易中的一股重要力量。这说明,清朝前期的中外贸易已经出现了“民间走私”和“偷税漏税”。

“即买卖货物,亦多有不经行商、通事之手,无籍店户私行到馆诱骗交易,走漏税饷,无弊不作”,为了遏制行外商人的发展,规定“保商与“通事”,须派可靠交易人员,前往商馆驻守,察看有无铺户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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